为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精神,帮助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得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在我省全面开展免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项目目标 推广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适宜技术,尽早发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及时诊断和治疗,保障新生儿健康,确保新生儿安全。 二、项目范围和服务对象 (一)项目范围:全省十三个市(地)及县(区)全覆盖。 (二)服务对象:全省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三、项目内容 (一)开展健康教育。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先天性心脏病的危害以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患儿家长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二)开展免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全省在助产机构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免费筛查,采用听诊器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对出生后 6-72 小时的新生儿进行心脏杂音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 (三)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和治疗。对筛查阳性患儿进一步明确诊断,对确诊患儿进行治疗。 (四)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指导和效果评估,了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开展情况,并对有关筛查和诊治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工作程序和经费管理 (一)工作程序 1.免费筛查。助产机构在获得监护人知情同意后,通过心脏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对出生后6-72小时内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免费筛查。对筛查阳性者,及时通知监护人,告知1周内转诊至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 2.诊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出具《超声心动图诊断报告单》并解释诊断结果。诊断阳性者转诊至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 3.治疗。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为确诊患儿治疗,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4.随访。各地应当制订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 (二)经费补助标准及管理 1.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20元,用于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宣传、培训、质控等经费(见附件1)。 2.省卫生健康委以各级助产机构上一年度的活产数为基数,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费用统一拨付到市、县。市、县两级可将宣传、培训、质控等工作经费拨付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筛查费用由助产机构先行垫付,市、县两级每季度按照国家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网络平台上完成的筛查人数分别向辖区助产机构拨付。 五、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及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我省项目工作规范,确定全省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见附件 2)和治疗机构(见附件3),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人员培训,协调省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支持,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统筹分配。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项目工作,包括制订项目工作规范、人员培训、宣传动员、数据上报、监督质控等。 2.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 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组织专家制定全省质控和评估方案,并对地市级师资开展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对各地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质控和评估, 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市级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市质控和评估方案,并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筛查人员的全员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对各区、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质控和评估,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县级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质控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督导、质控和评估。 3.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筛查前负责做好面向新生儿父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规范开展筛查工作;向监护人出具筛查结果并做好解释,对筛查阳性者负责转诊及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报送;先期垫付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费用。 4.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负责接受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新生儿转诊,对筛查阳性者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转诊;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5.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负责对确诊患儿进行评估、治疗和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二)信息报送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机构按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信息工作手册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县(区)级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级项目办提交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地市级项目办每年1月 10日前向省级项目办提交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省级项目办每年1月20日前向国家级项目办提交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 (三)资金监管 1.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工作任务,下拨项目经费, 专款专用,保障各市(地)及县(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顺利开展。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 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监管和检查。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省、市(地)、县(区)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估,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相关机构进行质控指导,评价指标包括: (一)筛查率=实际筛查的新生儿人数/当年活产数×100%; (二)筛查阳性率=筛查阳性的新生儿人数/实际筛查的新生儿数×100%; (三)转诊到位率=转诊到位新生儿数/阳性转诊数×100%; (四)筛查阳性心脏超声检查率=心脏超声检查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五)阳性确诊率=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六)先天性心脏病发病率=当年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数/当年活产数×1000‰; (七)死亡率=当年先天性心脏病死亡数/活产数×100%。 附件:1.黑龙江省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名单 2.黑龙江省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名单
黑龙江省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名单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 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 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 大庆油田总医院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 鹤岗市妇幼保健院 伊春市中心医院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绥化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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